“签了婚内财产协议,房子明确归我,结果因为老公欠债,法院居然判协议无效?”我们可以知道女方与男方约定离婚协议房产归女方,但是双方并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未实际转移,房产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前夫名下财产。本案中由于前夫存在外债未清拖延过户手续,导致房屋被查封,前妻起诉确认协议有效并协助过户。为何两审法院判决截然不同?一审法院仅依据债务未清认定协议系无权处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反观二审法院从《协议书》本身入手,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形式合法,属于基于对价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依法有效。并基于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从而认定债权人无法以此认定债权受损,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案例导入:
钟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0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2年1月4日,张某向钟某出具《协议书》,约定坐落广州市增城区401房送给钟某,遗失房产证,2002年6月未能找到房产证给钟某办理过户,给钟某40000元作为补偿。另查明,坐落广州市增城区401房曾经被法院查封。钟某、张某双方承认张某存在债务至今未清偿,包括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债务未清偿。
后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协议书》有效,判令张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并支付40000元补偿款及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在本案中,张某存在债务至今未清偿,张某不能无偿转让财产,为此,钟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钟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张某是否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钟某、张某于2002年1月4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坐落广州市增城区401房送给钟某,2002年6月未能找到房产证给钟某办理过户,给钟某40000元作为补偿。首先,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401房权属状况为钟某、张某共同共有,张某称401房是其母亲赠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对此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钟某主张该《协议书》是基于对价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张某对此未予否认,当前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张某存在恶意串通。再次,张某确认《协议书》签订后涉案401房一直由钟某使用。综上,本院认为,钟某、张某均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应当遵照履行。钟某起诉请求张某协助办理广州市增城区401房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钟某支付补偿款40000元及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郑淑琼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