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财产继承时,经常出现一种情况:老人先做了赠与公证,把房子给了别人,后来又立了遗嘱公证,把同一套房子留给另一个人。不少人以为这两种公证的法律效果差不多,但其实它们在生效时间、权利性质上差别很大。这种情况下,房子到底该归谁?当公证赠与与公证遗嘱就同一房屋处分产生冲突时,应优先遵循公证赠与合同的约定。原因在于公证赠与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公证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就负有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后,对该房产的完整处分权已经受到法律限制,故后续的公证遗嘱实际系无权处分,不具有对抗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导入:
陈老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陈甲、陈乙、陈丙和陈丁。陈戊系陈丁的儿子。
2014年2月,陈老与孙子陈戊签订赠与合同,约定陈老将其名下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陈戊,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2015年2月,陈老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赠与合同,未获法院支持。
2015年9月,陈老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由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
陈老去世后,子女因房屋归属产生纠纷,故陈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赠与合同撤销请求被驳回后,陈老后来订立的公证遗嘱能否推翻之前已经生效的公证赠与合同?
首先,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该案中的赠与合同法律并未要求办理批准等手续,因此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同受赠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已生效。该赠与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真实有效,合同本身效力没有争议,陈老负有履行该赠与合同的义务。房屋的所有权转移需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案中,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与赠与财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虽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本案中的赠与合同生效。
其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但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出现法定的情形时,方可依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或者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陈老与陈戊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虽然陈甲等提出陈丁、陈戊对陈老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侵权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该案中并未出现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该合同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陈老负有履行该赠与合同的义务。陈老虽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未获支持,又立公证遗嘱,在此种情形下,此后立公证遗嘱时赠与人对所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该遗嘱不能对抗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效力。故判决陈戊可依赠与合同取得该房屋产权。
郑淑琼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