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时常有被继承人以“放弃继承”的说辞试图逃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民法典》第 114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无继承人的,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其中隐含的法律逻辑系放弃继承,消灭的仅是取得财产的权利,遗产管理责任,并不因此一并消灭。继承人一旦放弃继承却又不将遗产管理权正式移交,他们在法律上仍然是遗产管理人,仍需在遗产范围内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案例导入:
孙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孙某因病去世,尚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0万多万元。该笔借款由孙某以其名下房产抵押担保,由周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银行起诉要求孙某的继承人张某、孙甲、宋某在继承孙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孙某的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观点:
被告张某、孙甲、宋某虽然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但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抵押房产现由孙甲、宋某两人实际居住,张某在孙某去世后领取了孙某的企业年金、保险金等。张某提交的公证书仅表明放弃了对案涉抵押房产的继承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放弃了对借款人孙某其他遗产的继承权。故上述三被告在未将借款人孙某遗产交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前,仍应在其管理和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的借款本息负清偿义务。
郑淑琼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