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本案中小谭系朱某与谭某的非婚生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由于朱某在小谭刚满月便出走,长达一年未尽抚养义务,故法院认定符合“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故突破母亲直接抚养原则判归父亲抚养。
案例导入:
朱某与罗某于2019年、2020年非婚生育两个子女。2022年朱某与罗某发生矛盾后出走。后朱某与谭某同居生活,于2023年11月24日非婚生育一女小谭。2023年12月。小谭刚满月,朱某与谭某因矛盾离走,此后小谭由谭某及其祖母苏某照顾至今。
2024年1月,朱某与罗某和好,7月朱某起诉主张小谭由其直接抚养。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可否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主要是考虑该阶段未成年人多数还处于母乳喂养期,母乳喂养对其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且子女对母亲有较强的生理和心理性依赖。由此可见,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适用母亲直接抚养原则,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本案中,小谭系谭某与朱某的非婚生子女,现不满两周岁,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确定其直接抚养人亦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查明事实看,朱某于小谭满月时离开,至提起本案诉讼时,长达一年之久未对小谭履行照护义务,亦未履行物质保障义务及情感教育义务,致处于婴儿阶段的小谭长期缺乏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其行为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且其与案外人罗某另外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准备与罗某结婚。小谭在满月后就一直跟随父亲谭某及曾祖母苏某生活,谭某及其家人有抚养小谭的强烈意愿。两相比较,判决由父亲谭某直接抚养显然更有利于小谭健康成长。
郑淑琼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