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有钱,我们不需要再出钱”成了部分子女不支付赡养费的冠冕堂皇的理由,赡养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无论父母是否有积蓄或退休金,只要其因年老、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子女都必须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案例导入:
姜某共生育姜某兵、姜某红、姜某明、姜某梅、姜某宁(已去世)等五子女,其中姜某兵、姜某红系姜某与前妻(已去世)生育,姜某明、姜某梅与姜某宁系姜某与吕某珍生育。2022年11月26日,姜某因突发昏迷被送往江苏省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经治疗后于12月23日出院。2023年2月17日,姜某、吕某珍入住某老年公寓,并签订《寄养协议》,约定姜某、吕某珍自费寄养在公寓,费用每月人民币4400元。姜某明、吕某珍分别在《寄养协议》赡养人、寄养人处签字。因无力支付寄养费用,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姜某兵、姜某明、姜某红、姜某梅四子女自2023年5月起,每人每月承担姜某赡养费1100元。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姜某兵等四被告能否以姜某有收入来源为由免除经济上供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只要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情形,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姜某年事已高,且根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监护人证明》,姜某长期处于昏迷状态,明显丧失劳动能力,其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姜某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其患病后因无自理能力被送到机构养老,各项收入不足以覆盖其必要支出,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不能因父母有一定收入就拒绝履行。
本案中,姜某在突发疾病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护理,妻子吕某珍也年事已高,难以实现对姜某的充分照料。作为子女,姜某兵等四被告应以赡养、照料老人为美德,结合姜某的年龄、病情及其本人意愿,以及家庭关系、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赡养方式,使姜某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并减少父母、兄妹之间的矛盾对立,让姜某安度晚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机构养老照料相较于居家养老,更有利于保障姜某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
关于赡养费用的具体金额,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法院综合考虑姜某身体状况、寄养费用、日常用品开销、固定收入以及姜某兵等四被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由姜某兵等四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姜某赡养费450元。
郑淑琼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