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者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原则上第三者因赠与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但本案特殊在于,无过错方陈某在离婚时承诺“放弃对给予第三者财产追索的权利”,关于离婚调解中的放弃追索权承诺是否有效,应结合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所知悉的事实范围进行认定。在无特殊情况下,该承诺原则上是有效的,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赠与财产处理已做出约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陈某主张返还予以驳回。但本案中,陈某在签署放弃承诺时,仅知道何某向第三者转移了70多万元,对其余300多万元并不知情,故二审法院认定该放弃承诺的效力仅限于已知的73万元,不能当然地扩展至其未知晓的财产部分。若将放弃承诺解释为放弃全部追索权,将导致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有违公平原则。
案例导入:
陈某与何某于1986年6月11日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与冯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两名非婚生子女。期间,何某共计向冯某转账高达376万元。2022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何某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在调解笔录中载明“陈某不再追究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放弃追索何某给予第三者财产的权利”。当时,陈某通过调查令仅查明何某近一年向冯某转账73万元。
离婚后,陈某发现何某向冯某转账的金额远远超过自己所知的73万元,故陈某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何某与冯某共同返还376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何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某保持同居关系、生育子女,并赠与案涉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何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根据(2022)粤0112民初599号调解笔录中陈某与何某的约定“陈某不再追究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放弃追索何某给予第三者财产的权利”,该条款实际为何某与陈某对上述赠与财产的处理的约定,双方在协议离婚的同时针对该赠与财产的处分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对陈某具有约束力,现陈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财产,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双方对离婚案件中,调解笔录关于“陈某不再追究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放弃追索何某给予第三者财产的权利”的约定产生争议,上述约定中“何某给予第三者财产”的具体范围,应结合协议的所有约定内容、双方离婚前后的行为、协议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综合审查,据此推知双方当时有关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何某向冯某转账款项的具体情况,系陈某通过在相关案中申请律师调查令后获悉。在签署(2022)粤0112民初599号案相关调解协议及笔录时,陈某知悉的何某向冯某转账金额为730000元,故对该730000元部分,陈某无权主张返还。但除上述730000元外,本案未有证据证明陈某在调解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何某向冯某转账的金额实际高达3760000元。故陈某放弃追责的意思表示,应限缩于已知事实范围内,而超出部分,因陈某不知情且未明确表示放弃,不当然构成对其追索权的处分。
郑淑琼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