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不以物权变动为前提。本案中丈夫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丈夫的个人财产即案涉房屋妻子享有50%份额,但因其他因素导致案涉房屋产权签订时无法变更,后其又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妹妹。由于妻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系基于财产约定,夫妻财产协议不同于赠与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等作出的约定,该约定自双方签字即生效,物权变动与否并不影响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而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若遗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遗嘱只能对剩余部分进行处分。故妻子依法享有案涉房屋一半份额,而妹妹仅依据遗嘱继承丈夫的遗产即案涉房产一半份额。
案例导入:
曾某与顾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其名下有一处婚前个人房产。该房产先前因曾某陷入“套路贷”骗局,被非法转移至案外人汤某名下。在曾某追索房产期间,他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与妻子顾某签订了《承诺书》、《婚内财产协议》等多份文件,明确约定该房产恢复产权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
2023年经法院判决房产恢复至曾某名下。同年11月,因该房产遇拆迁,曾某委托律师立下代书遗嘱,声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遗产(包括房产份额)由其妹妹小曾一人继承。后曾某去世,顾某主张自己应份的一半征收补偿款,而小曾主张应全部由自己继承,对此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全部是曾某的遗产,还是属于曾某与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属于曾某遗产部分的补偿款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还是按照遗嘱归小曾一人所有。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内财产协议》,曾某与顾某已经约定系争房屋由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虽然该协议形成时,系争房屋登记在唐某名下,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签订协议时曾某已经意识到房屋被骗,并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签订协议后,曾某亦至法院起诉唐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诉讼过程中,曾某又向顾某出具了《欠条》和《房产协议》,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予以书面确认。事后,曾某胜诉,其与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本院认为,如前所述,顾某取得系争房屋一半产权并非基于曾某的赠与,而是基于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物权变动与否并不影响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故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应归顾某所有,另一半属于曾某的遗产。
关于争议焦点二,曾某在立该代书遗嘱时进行了录像,由视频可见曾某自行表达了对遗产分配的处理意见,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一人代书完成遗嘱内容,该遗嘱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曾某及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此外,顾某还主张小曾仅为曾某的遗产管理人,并非继承人。但遗嘱中明确载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属于曾某所有的份额,银行存款、退休金、养老金等全部个人遗产由妹妹小曾一人继承,归小曾个人所有”,顾某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属于曾某遗产部分的款项应按照遗嘱归小曾一人所有。
郑淑琼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