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快节奏高竞争的社会环境下,带娃与工作成为年轻人难以平衡的问题,现实中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帮忙带孙子女已是普遍现象,那么老人照顾孙子女是否应该支付一定的“带孙费”,又或者这仅仅是道德层面的帮助?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祖父母照顾孙辈应视为家庭成员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帮助行为,无权要求孩子父母承担其因抚养而支出的费用。
–(2021)吉0581民初1707号案件中,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汪某虽对张潇元无直接抚养义务,但作为共同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分工和社会职能不同,汪某帮忙照看孩子系家庭成员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的互助行为,符合家庭共同利益,并非是金钱可以衡量的有偿行为,其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且汪某无证据证明张某、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子女抚养、劳务关系问题上达成合意,故汪某要求张某、姜某给付照看孩子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须指出,中华民族历来有注重家庭、珍视亲情的传统美德,隔代协助抚养是当前我国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体现了我国的传统家庭习惯。长辈因体谅儿女工作生活不易而照看孙辈,自己也享受了天伦之乐,在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理解为基于血缘、发自亲情的帮助行为,不应解读为简单的金钱关系,亦不因子女离婚而发生性质改变。
观点二:祖父母在法律上无抚养孙辈的义务,且在无约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其照顾抚养孙辈,构成无因管理,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指出的必要费用。
–(2023)鄂2823民初3584号案件中,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被告田某、葛某婷作为田某浩的父母,自田某浩出生后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二被告在田某浩出生后8个多月即离家出走,将田某浩丢给原告谭某秀照顾,之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谭某秀作为田某浩的奶奶,在法律上并无抚养田某浩的义务,亦无约定的抚养义务,在二被告未抚养田某浩的情况下照顾田某浩,构成无因管理,作为管理人,谭某秀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谭某秀要求二被告偿还因抚养田某浩支出的必要生活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三:无论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无因管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均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进行追偿。
–(2019)渝0237民初1218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当然义务,在未成年人父母均已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能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法定抚养义务。除此之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若有委托授权,应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若无委托授权,可成立无因管理。无论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无因管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均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进行追偿。父母外出务工期间将孙女托付给祖父母抚养,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委托抚养合同关系,本案祖父母作为受托人,为抚养陈某婷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保育费、服装费等被抚养人健康成长必需且实际付出的经济成本,属于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郑淑琼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