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等纠纷中,共同借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倾向向更熟悉的借款人催款,而忽略其他借款人,在诉讼中容易出现其他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债权人仅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如催款),即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该中断效力自动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可见,若共同借款人明确约定按份承担债务,且债权人知情并认可,则构成按份债务,此时向部分借款人催款仅对该部分发生时效效力。
案例导入:
李某、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李某因生意周转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同意借款,于是李某和刘某一同签署借条,载明:”今欠现金壹拾万元整,月息2分。”李某、刘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当日张某将10万元转至李某提供的刘某的银行账户。
后由于二人一直未还款,张某将其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张某从未想起催要过,其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债权人仅向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是否会产生对其他借款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事由的,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于2019年12月,原告于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向被告李某催要借款的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被告刘某以原告并未向其催要过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主张债权而发生中断,作为共同借款人,该诉讼时效中断对刘某同样发生效力,故原告起诉二被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郑淑琼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