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较大数额的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被认定无权处分,若该行为性质属于赠与,则存在很大可能会被判定为赠与无效。而本案中父亲生前给儿子转账20万用于结婚,父亲去世后,继母却以不知情、该笔钱财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继子返还20万,为何法院虽然认定无权处分但赠与有效呢?法院基于一般家庭生活经验,推断张女士对家庭重大财务支出应当知情,并从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着手,认定陈先生赠与小陈20万元既不违背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故而认定其行为虽构成无权处分,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导入:
张女士与陈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小陈系陈先生与前妻的儿子。后陈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张女士因遗产继承将小陈诉至法院。
张女士主张陈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共计向小陈转账合计20余万元,用于小陈购买婚房及彩礼钱。张女士认为,该款项系其与陈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系无权处分,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小陈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观点: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陈先生无偿向小陈转账,小陈也接收了转账,二人应达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陈先生与张女士系夫妻,且陈先生收入一般,张女士对家庭大额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陈先生作为小陈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子女结婚、购置房产不违反公序良俗。小陈作为其子女,在接受陈先生的赠与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陈先生赠与的财产并未超出其负担能力,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即使张女士不知情,陈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陈先生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有效。
郑淑琼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