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两周岁的小孩抚养权归母亲,已然成为大部分人心中根深蒂固的认知。但母亲直接抚养原则并非绝对适用,在抚养权归属裁判中,实际核心原则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中朱某在女儿满月时便离开缺席将近一年,其行为已然构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且其父亲谭某一直以来履行照顾抚养义务,故法院认为未满两周岁的女儿判归父亲谭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案例导入:
朱某与案外人罗某非婚生育两名子女。2022年朱某因双方因发生矛盾出走,后与谭某同居生活。于2023年11月23日非婚生育一女,取名谭某怡。2023年12月下旬,谭某怡刚满月,朱某在与谭某发生矛盾后独自离开,此后谭某怡由谭某和谭某的祖母苏某照顾至今。2024年1月朱某与案外人罗某和好,并准备登记结婚。
2024年7月,朱某起诉要求谭某怡由其直接抚养。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可否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主要是考虑该阶段未成年人多数还处于母乳喂养期,母乳喂养对其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且子女对母亲有较强的生理和心理性依赖。由此可见,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适用母亲直接抚养原则,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存在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即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本案中,谭某怡系谭某与朱某的非婚生子女,现不满两周岁,为最大限度保护其利益,确定其直接抚养人亦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查明事实看,朱某于谭某怡满月时离开,至提起本案诉讼时,长达一年之久未对谭某怡履行照护义务,亦未履行物质保障义务及情感教育义务,致处于婴儿阶段的谭某怡长期缺乏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其行为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且其与案外人罗某另外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准备与罗某结婚。谭某怡在满月后就一直跟随父亲谭某及曾祖母苏某贵生活,谭某及其家人有抚养谭某怡的强烈意愿。两相比较,判决由父亲谭某直接抚养显然更有利于谭某怡健康成长。
郑淑琼
2025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