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一方就共有债权对善意第三人作出的免息承诺是否及于全部债权,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法院审理时通常考量该免息承诺的合理性及第三人是否知晓夫妻关系解除或共有债权情况,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以及共有财产是否分割。
本案法院基于合同当事人系贾某与公司,且贾某作为公司的领导人员,该笔借款本金系公司应向贾某支付的奖金属于报酬的一部分,故合理认定在该借贷关系中基于双方的身份特殊性和款项特殊性,可以认定贾某作出的免息承诺有效。其次从善意第三人角度出发,陈某与贾某的离婚事实不属于公司应知晓的事实,且无证据证实公司知晓该事实,故认定公司不存在恶意,贾某的免息承诺其对陈某依法产生效力。
案例导入:
陈某与贾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8日协议离婚,二人离婚后财产财产纠纷经法院判决,确认贾某在某运输公司的40万债权及利息归陈某与贾某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份额。
贾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2011年度贾某将可获得某运输公司领导超利奖30万元转为借款。贾某出具笔录确认2015年借款停止计息,借款利息计算至2025年12月底。
2019年6月25日,陈某收到某运输公司归还贾某的借款三十万元。2021年7月30日,贾某确认收到某运输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30万元,本息已结清。
陈某主张贾某作出的放弃利息承诺无效。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关于借款停止计息的问题,本案的出借人贾某系某运输公司的领导人员,与一般的借款相较而言具 有身份上的特殊性,且用于出借的本金大部分来自某运输公司向其发放的领导奖金。因某运输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贾某作为领导人员同意放弃2016年后借款的利息,并在笔录中认可此事,符合情理。
二审法院:对于免息承诺,本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不一定知晓其所有员工个人家庭情况,陈甲未举证证明某运输公司知晓二人离婚的事实,且案涉借款出借人系贾某,某运输公司在贾某处分行为中属于善意第三人,故应采信某运输公司主张2016年后无利息的抗辩。
郑淑琼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