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有这种疑问“父母都是我一个人在照顾,看病、生活费都是我在出,这笔钱能不能找其他兄弟姐妹要回来?”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每个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独立义务,而非合伙关系或债务关系。且赡养费的请求主体只能是被赡养人,故除协议约定外,子女因赡养父母支付的赡养费无权向其他子女主张追偿。但依据《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的,分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导入: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是兄弟姐妹。六兄弟姐妹的父亲李正才于2017年农历12月去世,母亲毛顺女于2019年农历5月去世。李某甲和李某乙认为其他四位兄弟姐妹作为李正才、毛顺女的子女,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其二人承担了父母的医药费和丧葬费等,要求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四人给付给他们二人为其承担赡养义务而垫付的费用,以及因照顾父母而产生的护理、陪护费用。
法院观点:
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并未规定在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且赡养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内容较多的一种行为,不仅包括赡养费的给付问题,还包括了平时的照顾等诸多的行为,因此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无法从法律层面具体量化,不能简单地认为一个子女是在替另一名子女在尽赡养义务。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此义务与他人是否应尽赡养义务或应尽多少赡养义务无关,子女负担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是社会论理应尽的孝道,更是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故子女因赡养父母支付的赡养费用对其他子女无追偿的权利;再者,对于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我国继承法也有明确规定,其可以在继承时要求多分配遗产,这保障了多承担赡养义务子女的权益;另外,主张赡养费的权利是基于身份权所产生的,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让与性,因此请求此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作为赡养人,并不具有请求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因此,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承担了赡养义务后,无权向其他子女主张追偿的权利。
郑淑琼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