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主张对案涉网络店铺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网络店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主要看网络店铺注册时间及经营行为的发生时间,本案中法院围绕“财产性质认定-经营权归属-利润分割”三步走的方式对案涉淘宝店铺进行分割。首先该淘宝账户虽然系吴某婚前注册,但店铺注册时间在婚后,且由二人共同管理,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出于考虑该账户实名登记在吴某名下,从人身依附性和经营持续性角度出发,法院经营权判归吴某。补偿款如何确定,可以通过评估方式或者法院酌情判定,本案中即是因未提供资料导致无法评估,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补偿金额。
案例导入:
2006年7月吴某以其身份注册淘宝账户“品味夏雪”,吴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5月10日以该淘宝账户在淘宝开店。二人共同经营淘宝店铺。2019年3月12日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离婚,于2022年5月14日生效。
现张某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分割二人共同经营的淘宝店铺。
法院观点:
本案诉争“品味夏雪”淘宝账户系吴某婚前注册,婚后以该账号在淘宝开店并由双方共同经营,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诉争淘宝店铺及其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双方均主张诉争淘宝店铺由自己经营,因诉争淘宝店铺系以吴某身份实名注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目前由吴某控制及经营,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并结合张某参与经营他人网店等因素,诉争淘宝店铺的经营权应归吴某所有更为适宜。诉争淘宝店铺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多年经营亦积累了一定的客户、信誉,具有一定的价值。在评估机构无法评估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对其价值协商一致情况下,本院结合案涉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酌定吴某向张某补偿25000元。
关于诉争淘宝店铺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的经营利润分配问题,因“品味夏雪”店铺密码由吴某掌握,其未能提供前述期间的经营资料致使无法评估,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张某、吴某提供的2016年至2018年吴某的分红情况,结合三方均认可的店铺分红比例,可核算“品味夏雪”淘宝店等七家淘宝店铺三年分红合计2174876元,年平均分红724958.67元;“品味夏雪”淘宝店铺近三年年销售额占案涉七家淘宝店铺年销售额的平均占比为27.06%,本院根据前述比例酌定“品味夏雪”淘宝店铺年平均利润为196173.82元。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诉争淘宝店铺的利润为196173.82元×3年+196173.82元÷12个月×2.8个月=634295.35元。双方对该共有财产无分割协议,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
郑淑琼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