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原则上遗产范围应当以自然人死亡这一时间点其所留存的遗产进行划定。但如果在被继承人生前有部分遗产被认为存在不合理转移的可能时,被转移的个人财产是否应纳入遗产范围?
本案系被继承人的妻子在其住院期间取走其定期存款一百多万元,被继承人的子女主张该存款应系遗产予以分割。法院基于该笔存款系发生在被继承人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明显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求且未举证证明用于双方生活消费或被继承人赠与行为,认定该存款的一半应属遗产进行分割。可见,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来认定遗产范围,对被继承人死亡前支取或转移的财产,到底系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被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案例导入:
唐某2007年7月与董某再婚,2024年9月因病去世。
2021年4月唐某因脑梗死出现精神障碍,后住院治疗,于2022年5月出院。在唐某本次住院期间,董某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开户时间均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提前支取出来,分七次支取本息共计116万多。
现唐某与前妻所生育的三个子女,主张认为董某在其父亲去世前支取的116万元系父亲的遗产,应予以分割。
法院观点:
继承应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涉案116余万元的存款开户时间均为2018年以后,在无财产约定制前提下,应属被告董某与被继承人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某在本院穷尽送达方式后未到庭,对于其在一个多小时之内支取的116万余元未予解释说明,结合原告庭审提交的被继承人自2021年以来的住院及收入情况,在被继承人日常工资可满足其与配偶医疗及生活需求的前提下,该笔取款金额巨大,时间紧凑,已明显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求,被告对于本次取款未作合理解释亦未举证大额支出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或属于被继承人对其的赠与行为,116万余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被告董某与被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一半由被告董某享有,另一半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被告董某2022年取款后大额现金由其自行保管,在2024年被继承人死亡后便不知去向,在同年的指定监护人案件中被告向本院留存的手机号现已为空号,被告具有隐匿和侵吞遗产的情形,应对涉案的遗产进行少分。
郑淑琼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