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本案中老太太意外去世,其名下农房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标注“共同共有”且附记4名家庭成员,而登记表显示“单独所有”。但农村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土地管理法明确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故登记表即便仅登记一人姓名,也不意味着其为个人单独所有,而是对“户内全体成员共有”的简化记载。故法院在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后,确认房屋权属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
案例导入:
2023年12月,韩奶奶意外落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其名下一套农房,该房的不动产权证上标注“权利人:韩奶奶;共有情况:共同共有”,附记栏载明家庭成员四人-韩奶奶、其儿媳以及两名孙女。
韩奶奶的大女儿大美发现《不动产登记表》中,其母亲名下该农房的“共有方式”记载为“单独所有”。故大美拿着该登记薄,主张案涉房产应为母亲所有,由三子女继承。韩奶奶的儿子小韩表示,应以不动产权证为准,姐姐只能继承母亲的份额,并出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单独所有”系2022年全省统一开展”农村一体登记发证“工作时计数单位按’农房发证一户为单位,一户一宅,每户单独所有’原则填写,并不是指韩奶奶个人所有”
双方对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最终大美将小韩、妹妹告上法庭,主张继承韩奶奶遗产。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争议焦点为死者韩奶奶的遗产范围及其遗产应如何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应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登记信息为“权利人:韩奶奶;共有情况:共同共有;……附记:家庭成员:儿媳、孙子、孙女”。
对前述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的看法不一,经法院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其2024年4月出具的《说明》情况属实,依照该《说明》记载的内容,案涉房屋应属于以户为单位、每户单独所有,则案涉房屋应属于韩奶奶这户人家共同共有,即由韩奶奶、儿媳、孙子、孙女共同共有,则韩奶奶的遗产为案涉房屋的四分之一。大美主张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误,可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但大美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案涉房屋的分配,因韩奶奶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故本案的遗产继承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案涉房屋中属于韩奶奶遗产范围的部分应由韩奶奶的继承人大美、小韩、第三人(小女儿)等额继承,故大美、小韩、第三人每人应占案涉房屋的十二分之一。
郑淑琼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