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王某由于婚内出轨基于离婚协议向无过错的前夫支付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凭借情夫的口头承诺共同承担该笔费用为由,以“共同侵权”“债务加入”为由向情夫主张赔偿。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定责任,而情夫并非婚姻关系中的法定赔偿义务人,故双方不构成连带责任,王某以追偿权主张赔偿明显不成立。另外,情夫的口头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三人需明确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明确拒绝。本案中王某仅提供与情夫的私下协商录音,该录音更是未明确金额、方式,故仅凭此并不能构成有效债务加入。所以王某请求情夫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驳回。
案例导入:
王某与案外人杨某于2005年1约31日登记结婚,2023年4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载明:“鉴于女方有婚外情并且与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下一子原因,给男方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女方承认有严重过错,自愿支付男方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人民币:陆万元整)”。
2023年4月2日,王某打电话给杜某,协商应当支付案外人杨某费用的事宜,杜某表示该承担的其会承担,但表示其一下拿不出全部,可以每年支付3万直到结束,并多次要求王某再与案外人杨某协商,谈话最终双方未明确具体金额。
现王某认为其支付给杨某的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由杜某承担,故以追偿权纠纷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杜某承担其向案外人杨某承担的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追偿权纠纷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有权向其他应承担责任而未负责任的共同行为人要求追偿而引起的纠纷。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王某系因其违背婚姻忠实义务基于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而向案外人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杜某对案外人杨某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义务,杜某对于王某向案外人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故王某不具备对杜某行使追偿权的请求基础。其次,王某提交的与杜某的通话录音,仅能体现双方对应支付案外人杨某的费用进行过协商,杜某虽表示过会承担支付责任,但具体承担金额并未明确,故不能证明王某向案外人杨某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经王某、杜某协商一致由杜某承担。综上,对于王某要求杜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