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一种带有财产处分性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要素在于立遗嘱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认真的意思、完整的意思。
本案中,郭某1提交的遗嘱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没有任何一人注明年、月、日,在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一审法院以案涉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由,认定遗嘱无效。二审法院结合郭丙提交的订立涉案遗嘱的视频录像原始载体,所记录的订立遗嘱的过程满足法定条件,且遗嘱内容一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认定案涉遗嘱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否定案涉遗嘱的真实性。
案例导入:
郭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已死亡,育有子女四人:郭甲、郭乙、郭丙、郭丁等,其中郭甲和郭乙已死亡,且均未婚无子女。
位于马坊村42号院内有北房2间,土地登记使用者为郭乙。郭丙起诉继承郭乙遗产,并提交一份遗嘱,《遗嘱》载明:“郭乙本人自愿将现金壹万捌仟陆佰肆拾叁元及工资卡交给兄弟郭丙保管,我的房产也归兄弟郭丙所有,郭丙负责我的一切生活,直到死亡。房产等我死了再扒了,现在不能扒。立遗嘱人郭乙。”《遗嘱》中有朗某、付某作为见证人签字。
一审庭审中,付某称《遗嘱》系朗某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未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本案中郭丙提交了代书遗嘱,经法院审查,郭丙提交的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未在该遗嘱中注明年、月、日,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故对于郭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遗嘱》 中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未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 。二审中,郭丙提交了订立涉案遗嘱的视频录像原始载体,可见视频拍摄于2022年3月8日,录像视频显示,订立遗嘱时有村委会成员三人在现场,由郎某代书,见证人付某签字,已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条件。法律遗嘱要式性的初衷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到实现。通过录像综观整个遗嘱订立过程,一方面,郭乙明确表达了案涉房屋给郭丙,由郭丙负责其生活的意思;另一方面,虽然录像中无法显示是否签署的是案涉遗嘱,但代书人宣读遗嘱的内容与案涉遗嘱是一致的,另外,虽然录像未显示见证人、代书人签字,但见证人、代书人作为村委会成员,在一审中出庭表示确系其二人签署。在各方未提交被继承人另立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应认定郭丙提交的视频可以补足证明案涉遗嘱实际的签署日期,因此,本案代书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郑淑琼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