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本案中女方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其他财产分割,原因系认为自己通过协议约定取得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离婚后却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人系男方父亲,男方对此无权处分,故基于此女方亦无法取得居住权。可见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案涉房屋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导致财产分配失衡,对此法院基于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原则,支持女方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
案例导入:
2009年10月12日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
2020年10月30日,张某与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财产及债务处理:女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自结婚后收入和支出都是各自承担,并无共同债务。住房及其他协议:男方名下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位于沈家寨新村,此房待女儿小圆18岁成年后,由男方过继给女儿小圆,并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女方张某有居住权。”
经查明沈家寨新村返给系陈某父亲陈老拆迁补偿取得,陈老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 故张某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张某与陈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离婚时张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表示“女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可知对于《自愿离婚协议书》外的其他财产张某曾作出放弃分割的意思表示。《自愿离婚协议书》确定“住房及其他协议:目前,男方名下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位于沈家寨新村,此房待女儿小元18岁成人后,由男方过继给女儿小元所有,并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女方张某有居住权。”可知张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是基于其认为自己可以取得沈家寨新村的居住使用权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现经审查,沈家寨的房屋系陈某之父陈老拆迁取得,陈某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故张某亦无法取得沈家寨房屋的居住权。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对沈家寨的房屋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该重大误解导致双方在分割财产时有失公平,现张某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郑淑琼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