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非法定义务。 但法律并未禁止父母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其他抚养义务,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本案中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关某支付关小小大学期间每年四万元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关某不存在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应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案例导入:
关某与邱某于200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8月31日生育关小小。2018年9月17日关某与邱某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关小小归邱某抚养,婚生子关小小在上初中期间男方每年支付3万元抚养费,上高中和大学期间男方每年支付4万元抚养费。”
2023年6月,关小小考入哈尔滨某三年制专科大学,于2023年9月5日入学大一,2024年8月31日,关小小已年满十八周岁。关某与邱某离婚后,关某一直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关小小抚养费。
现由于关某以关小小已满十八周岁为由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父母是否应当继续给付抚养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子女以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父母虽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法定抚养义务的承担范围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成年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父母通过协议设定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遵照履行。本案中,关小小于2024年8月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关某与邱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关小小上高中和大学期间,关某每年支付4万元抚养费。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此,关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现关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负担能力发生变化,不符合请求降低抚养费给付金额的情形,故其所称经济负担沉重、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郑淑琼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