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特殊在于房产登记方死后其配偶仍继续还贷,未还贷款原则上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另一方继续还贷的行为性质需结合另一方继续还贷行为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行为的连续性、一致性以及还贷目的考量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还贷行为的延续还是仅系代为清偿债务。
本案中张某某与洪某甲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洪某甲去世后站张某某继续还贷行为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行为存在一致性、连续性,为保障房屋不被拍卖其还贷存在必要性,故法院认定张某某单方继续还贷行为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案例导入:
陈某与洪某系夫妻关系,洪某甲系二人之子。洪某乙系洪某甲与前妻之女。洪某甲与张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洪某甲于2021年6月3日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
案涉房屋于2018年11月5日登记在洪某甲名下,婚后由张某某与洪某甲共有居住、共同还贷,在洪某甲去世后张某某仍继续偿还贷款。
现陈某、洪某、洪某乙起诉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主张张某某系替洪某甲偿还个人债务,所偿还款项可以从遗产中先行扣除,张某某无权对该还款相应的增值部分享有所有权;张某某则主张是夫妻共同还款行为的延续,洪某甲去世前共同偿还对应的财产价值是夫妻共同财产,去世后还款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张某某个人所有。
法院观点:
本案焦点为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登记方去世后、遗产析出前,另一方继续还 贷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陈某、洪某系被继承人洪某甲之父母,洪某乙系洪某甲之女,张某某系洪某甲之妻,均系洪某甲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洪某甲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案涉房屋系洪某甲婚前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结合双方主张及身份关系等,房屋归陈某、洪某所有为宜,并由陈某、洪某向洪某乙、张某某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案涉房屋系洪某甲与张某某结婚之前购买并登记至洪某甲名下,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共同还贷,因此,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中的一半应属于张某某个人所有。关于洪某甲去世后张某某继续偿还贷款的性质一节,因房屋办理贷款时有抵押,在洪某甲去世后若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房屋则存在被拍卖还债的风险。综合房屋的性质、洪某甲去世后其遗产尚未析出,张某某与洪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亦尚未析出、张某某继续偿还贷款行为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行为的连续性、对于保证房屋不被拍卖、得以存续的重要性、本案于2023年11月15日法庭辩论终结等因素,本院认为洪某甲去世后至2023年11月30日张某某继续偿还贷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行为的延续,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应属于张某某个人所有。 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案涉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由陈某、洪某负责偿还,具体由本院依法判决。
福州律师郑淑琼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