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父母对子女具有共同抚养义务为原则,在父母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归一方所有,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不能免除其抚养责任,该抚养责任的履行以支付抚养费的形式呈现。本案中林某与蔡某就林小小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经法院判决由蔡某直接抚养林小小,林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在既有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林小小由蔡某直接抚养的情况下,林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通过躲避执行、强行带走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所形成的“实际抚养”,实际侵犯了生效判决所明确的蔡某监护权及林小小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并不构成合法的抚养关系,而属于违法事实状态,法律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根据生效判决,林某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即便其存在对林小小暂时性的实际照顾,亦不能单方抵消其对抚养费的给付义务。
案例导入:
林某与蔡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13日生育一子林小小。2017年3月蔡某起诉离婚,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蔡某诉请。2017年5月12日,蔡某与林某分居,林小小跟随蔡某生活。2018年年初蔡某再次起诉离婚,2019年1月25日林某的父亲强行将林小小从蔡某处接走。
2019年6月27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子林小小由蔡某抚养,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7000元。判决生效后,林小小仍然随林某生活,蔡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将林小小交由其抚养,2022年2月24日林某在法院执行局将林小小交给蔡某抚养。
林某起诉主张应免除自己2019年10月至2022年2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原因系该期间林小小由其自己及父母抚养。
法院观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在案生效判决,林某与蔡某离婚后,林小小应由蔡某抚养,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7000元。上述判决作出后,林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林某才将林小小交由蔡某抚养。林某称2019年10 月至2022年2月林小小由其或者由其委托父母抚养,故要求免除此期间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对此本院认为,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林某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不值得提倡。因其该行为导致林小小无法按期得到经法院确认的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教育,亦不利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此,林某不能因自身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而主张免除其法定义务,因该行为导致的抚养林小小的实际费用支出,亦不能与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相互折抵。
郑淑琼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