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实务中并不少见。这时配偶一方是否能先“分走”自己的那一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两种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显然未离婚配偶,仅仅以共同房产被法院查封为由主张分割法院不会支持。从债权人角度来看,这一规定系为防止一方以分割财产的名义转移资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配偶一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法院在对夫妻共有房产拍卖变现后,会保留配偶的应有份额,以此保障配偶一方的权益。
案例导入:
林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五套房产。2024年4月,林某因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二人共有的五套房产。对此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暂缓或中止涉案房屋的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请求对案涉五套房产进行分割。后法院驳回王某的异议申请。
后王某以分家析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五套房屋其中四套为其个人单独所有,并提供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及析产协议书。
法院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林某与王某军确认案涉五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因林某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查封,依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此外,2024年9月二人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和析产协议书属于内部约定,且该协议签订于案涉房产查封后,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于王某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