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生前各自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关联性,最为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便是夫妻共同遗嘱。
目前法律并未对夫妻共同遗嘱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夫妻乙方书写,另一方仅签字确认的共同遗嘱是否有效从相关规定和司法时间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则该遗嘱有效。《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中明确表明:“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导入:
薛某与张某于1999年6月27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婚后购买位于丛台区某号房屋一套。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系薛某于前妻生育子女,李某甲、李某乙系张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二人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张某于2005年6月2日去世。
2005年3月9日,张某与薛某作为遗嘱人立一份遗嘱,载明:夫妻二人婚后购买丛台区某号房屋,由李某乙全权继承,立遗嘱人:薛某、张某签字。
现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及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告李某乙出示的2005年3月29日遗嘱并非张某亲笔书写,其遗嘱形式不符合自书遗嘱生效要件,故2005年3月29日的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2005年3月29日的遗嘱被认定无效,故该案涉案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位于丛台区某号房屋的二分之一归薛某所有、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薛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继承。
二审法院:本案中,2005年3月29日《遗嘱》系薛某与张某共同订立,处分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共同遗嘱。虽然目前法律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共同遗嘱是在遗嘱人都去世后才全部生效。考虑到夫妻中一人亲笔书写遗嘱符合常理,遗嘱内容亦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存在共同遗嘱人中一人去世另一个人尚在世的情形,故认定该遗嘱部分生效,即位于丛台区某号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按照遗嘱由李某继承;另二分之一份额归薛某所有,其作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一审法院以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为由简单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
郑淑琼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