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那么有配偶者与第三者签订赠与协议是否有效,未履行该协议是否应承担违约金?
本案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签订无偿赠车协议,后女方以协议为由起诉要求男子支付违约金。对此一审法院基于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男子应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之判决为何截然不同?二审法院从公序良俗原则出发,基于夫妻忠诚义务,认定该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更违背公序良俗,由此认定协议无效。此外从民法典规定的任意撤销权角度再次确认男子不同意赠车行为系依法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案例导入:
葛某与案外人范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
2024年1月30日,葛某和张某签订《无偿赠与协议》,约定:“甲方:张某,乙方:葛某,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沃尔沃汽车一辆(价值50万元人民币)。无偿赠予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予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本协议生效后,无偿赠予汽车与2024年3月1日之前过户到乙方名下。本赠予不附带任何条件,乙方不需要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和义务。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以相当于该汽车总价款的8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向乙方赔偿一切损失……本协议不可撤销……。”
后葛某反悔未为张某购买车辆,张某依据协议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该赠与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原、被告在赠与协议中约定若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则以相当于该汽车总价款的80%向原告违约金。本案中,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车辆,因此,原告有权基于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赠与协议附结婚条件,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上诉人张某与案外人范某于202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至今。2024年1月30日,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葛某基于恋爱关系签订《无偿赠与协议》,后上诉人张某未履行该赠与协议,系客观事实。被上诉人葛某自认其与上诉人张某在2022年8月左右至2024年5月左右期间存在恋爱关系,因上诉人张某欲向被上诉人葛某无偿赠与400000元的协议发生在上诉人张某与案外人范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审中案外人范某明确表示其不知情且不认可,上诉人张某的无偿赠与行为侵犯了案外人范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并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协议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赠与协议有效,明显不当。即使本案上诉人无权主张协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上诉人在协议约定给付之前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现上诉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400000元不妥,应予纠正。
郑淑琼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