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不动产赠与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才完成权利转移。若赠与人未办理过户,赠与合同虽有效,但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有权享有任何撤销权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案张某恋爱期间赠与女友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基于其在生前已明确表示撤销赠与,且柳某作为其继承人概括继承张某的财产(包括权利义务),认定柳某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
对于继承人是否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争议在于该项权利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笔者认为如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得到遵行。故继承人死亡后,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赠与人在生前明确表示过撤销赠与的除外。
案例导入:
张某和李某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二人共同居住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张某三次出具赠与房屋书面协议,协议载明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某,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3年5月,张某在好友见证下,通过录音形成撤销对李某赠与的通知材料,并在落款处签字捺印。
2023年6月,张某去世,其母亲柳某于9月向李某发送撤销赠与通知材料,通知载明:张某决定撤销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赠与李某的所有协议,相关协议全部无效。
后李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赠与合法有效,要求柳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张某去世前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尚未通知李某,柳某作为继承人告知李某撤销事宜,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二是张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柳某能否向李某主张任意撤销权,其发出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关于焦点一,张某生前所作的撤销赠与意思表示系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虽然未在张某生前到达李某处,但柳某作为张某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张某未明确否认其传达权限的情况下,具备在其去世后代为发出意思表示的相应权限,现柳某已将该意思表示送达至李某处,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关于焦点二,柳某概括继承张某的财产和权利义务,故柳某有权撤销张某对案涉房屋作出的赠与。张某在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死亡,柳某若自己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则需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系对自身所继承遗产的负担行为,故柳某应享有选择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权利。故李某要求柳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