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开始前,越来越多的伴侣选择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其中最常见的约定便是将一方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类协议的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适用《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三十二条,将其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通过协议方式将一方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双方夫妻的意志,应当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
区分是协议还是赠与,通常以是否存在书面约定作为考量,本案中双方存在书面协议约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且夫妻财产约定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并不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或财产交付为必要条件。口头上或行为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按照婚前财产赠与进行认定。不动产应以登记作为交付要件,可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协议并不当然由夫妻双方随意约定,限制离婚自由、人身自由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导入:
贾某与陈某201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7日婚生子陈小小出生。
婚前,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1)陈某自愿将该房产的所有权与居住权,作为婚后双方 夫妻共同财产,即产权的一半所有权与居住权婚后归贾某所有;(2)婚后双方如出现婚姻上的背叛(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及严重的赌博行为(打小麻将及娱乐型可以),视为放弃该房产所有权;(3)双方任意一方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 况下提出离婚的,视为放弃该房屋所有权。
后贾某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观点:
案涉婚前约定协议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财产的共同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请求本院按照该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在确认双方是否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该协议所涉及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某路某号的房屋进行分割。而该条款内容为:“双方任意一方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的,视为放弃该房屋所有权”,其本质上是约定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将无法在离婚中分得标的房产,显然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权,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依法确认该条款无效。在该条款无效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房屋按照约定各半分割。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均表示欲获取房屋,但双方经济能力均较差,无法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法院经多次协调无果,考虑到双方经济能力及主观意愿,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双方各半享有的处理方式更为适当。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意见,离婚后,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使用与离婚前的原状一致。如有需要,双方当事人可对该房屋另行协商确认归属及补偿方案。
郑淑琼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