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司法实践中常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即进行大额直播打赏的情形。这其中存在许多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打赏者和直播平台建立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若存在直播公司,则打赏者与直播公司也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可能是构成消费行为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也可能是赠与合同关系。
本案中,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进行直播打赏,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关键在于区分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此需要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不当关系。本案林女士打赏男主播金额巨大,但法院却判决不予返还,原因在于双方之间不存在不当关系,其打赏行为属于一般消费行为。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下,请求主播或者直播平台返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相反而言,若是打赏者与主播存在不当关系,则该打赏行为本质属于赠与,另一方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主张无效。该种情况下返还责任主体为主播,通常直播平台在无过错下不承担返还责任。
案例导入:
林女士于1977年出生是一名家庭主妇,2020年,林女士在某短视频直播中为22遂男主播王某打赏。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林女士通过本人及其母亲的平台账号给王某打赏金额超过700万元,每月打赏金额在三万至一百万元不等。
陈某系林女士的丈夫,其知情后主张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王某返还打赏资金及相应利息。王某辩称林女士的打赏行为系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二人不存在婚外情关系,不存在其诱导林女士打赏。
法院观点:
林女士通过短视频平台观赏直播,并根据《用户充值协议》购买虚拟礼物对直播进行打赏,平台再按其于主播的相关约定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行结算,由短视频平台像主播支付相应报酬,主播王某并非直接从林女士处取得案涉款项,与林女士形成合同关系的是短视频平台,并非王某本人,故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万元由陈某负担。
郑淑琼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