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可见法律允许以财物折抵抚养费。因此,若法院认定父母双方已就一方以财物折抵抚养费达成合意,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女方以其享有50%份额的房产抵扣婚生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后因抚养权发生变更,双方基于协议对房产处分的基础条件丧失,故法院支持了女方请求重新分割系争房屋的主张。基于公平原则,对于变更抚养权后的房产分割,应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程度重新确认各自产权份额,而不再以原协议中已无法履行的条款为依据。
案例导入:
景某芳与黄某于2007年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1日生育一子黄小小。2022年双方购买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黄某名下。
2022年11月28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同日签署《离婚协议书》,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黄小小,由男方抚养,女方用50%的房产份额直接抵扣儿子到成年期间的所有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孩子,男方应保证探望的时间。……
2024年7月,景某芳以黄小小虽然抚养权归属黄某,但一年多来实际都是由景某芳抚养及照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取得黄小小的抚养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景某芳与黄某所生之子黄小小随景某芳生活;二、自2024年8月起,黄某按月向景某芳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元,此款于每月10日前支付,至孩子18周岁之日止……
后景某芳以抚养权变更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案涉房屋。
法院观点:
景某芳、黄某于2022年11月28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在该份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黄小小由黄某抚养,故登记于黄某名下的系争房屋产权中属于景某芳的可得利益,景某芳不再要求取得,全部用于抵扣黄小小的抚养费。但自2024年7月起,双方已经协议变更了黄小小的抚养权,且景某芳此举也是为了黄小小的身心健康,且黄某当时亦同意黄小小由景某芳抚养,故协议约定“用景某芳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利益来折抵黄小小抚养费”的条款,已经事实上不可能履行,故景某芳以黄小小的抚养权发生变更为由,要求就系争房屋重新进行分割,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准许。
郑淑琼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