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中,一方往往会因为另一方去世而引发与其亲生子女的财产纠纷。被继承人通常采取买卖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将财产留给亲生子女。本案中被继承人将房产以买卖合同方式卖给女儿并办理过户登记,约定以现金方式于当日结清购房款项。因不动产物权效力采取登记生效原则,案涉房屋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便已完成过户登记,无论双方之间系买卖或是赠与,就案涉房屋而言,均已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因本案购房款并无实际付清的证据,故原告主张被继承人女儿未支付的购房款债权应作为遗产进行分配。鉴于交易双方为父女关系,案涉买卖合同不排除系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情况。但法院认为,交易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合同,并于合同内载明款项已结清,应认定女儿已经履行完毕相应债务。法院该判决亦属情理之内。
案例导入:
袁某系包某乙的再婚妻子,二人于2013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包某甲系包某乙与前妻张某所生独女。2018年12月9包某乙因病去世。2018年10月31日,包某乙与包某甲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包某甲,2018年10月301日过户至包某甲名下,合同付款方式条款中载明款项已于当日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包某甲于2023年12月11日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售房款115万元。
袁某起诉主张包某甲未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债权应是包某乙的遗产,自己依法应继承10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包某乙婚前个人财产,且在其去世前已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包某甲名下,依法不属于包某乙的遗产。袁某主张因包某甲未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上述款项系被继承人包某乙的遗产,要求包某甲支付10万元给袁某的诉讼请求,因合同载明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故袁某主张包某甲支付其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二审争议焦点是:袁某主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所载20万元购房款系被继承人包某乙的遗产是否应予认定。袁某主张包某乙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失去行动能力且不能正常思维,但并未举证证明包某乙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已丧失或部分丧失,本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房屋买卖合同上关于购房款支付约定虽有涂改,但该合同系从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且涂改前与涂改后的内容就2018年10月31日购房款已全部结清约定内容一致,合同落款处有包某乙与包某甲的签名及日期,故仅以该涂改痕迹不足以否认该份合同的效力。合同载明20万元购房款已于2018年10月31日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包某乙在该合同上签字即为对该条款的确认,无论包某甲是否确已支付该款,均应认定为包某乙对于包某甲已对合同项下所负债务履行完毕的认可。从包某乙与包某甲的父女关系以及案涉房屋性质来看,该行为亦属合理。在此情况下,袁某主张包某乙对包某甲仍享有20万元购房款债权,要求认定该款为包某乙的遗产并予以继承,缺乏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袁某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郑律师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