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不得擅自处分、转移或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不必等到离婚,直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刘女士在生病住院期间,其丈夫私自将上百万拆迁款全部赠与前妻的女儿,令人惊叹的是丈夫还跟前妻、女儿一起伪造文件称刘女士”正在离婚诉讼中”!显然丈夫王某甲的行为属于严重夫妻共同利益,法院判决认定宅基地虽属于王某甲,但鉴于刘女士已将户籍迁入,作为王某甲的配偶,具有使用涉诉宅院的权利,亦享有相应拆迁利益。
虽然从案件判决看似刘女士属于弱势被欺一方,但从一审判决书中双方陈词可以看出刘女士迁户的目的性不可而知,更是对于作为残疾人的丈夫不管不顾,王某甲之行为于理不符,但于情合理。这个案件法院判决从法律角度而言并无任何问题,但于一般人情理而言又是否真的公平正义呢。
案例导入:
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乙系二人之女。
1999年王某甲与李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12年12月28日,王某甲与刘某某结婚,2017年12月27日刘某某将户籍迁入宅院。涉诉宅院系北京市某处宅院,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王某甲名下,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户籍均在涉诉宅院。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王某乙代理王某甲与拆迁安置公司签订多份拆迁协议及安置房认购协议。在此期间,刘某某因身体原因住院治疗,而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三人均表示对此不知情。后王某甲在获得拆迁利益后便在未征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赠与王某乙。
依据《拆迁协议》刘某某享有拆迁安置资格,现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七三人返还相应拆迁补偿款。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刘某某与王某甲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其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涉诉拆迁利益。
首先,刘某某之户籍已于2017年12月27日迁入涉诉宅院且为农业家庭户,刘某某作为王某甲的配偶,具有使用涉诉宅院土地的权利。涉诉宅院拆迁,宅院的相应权益转化为拆迁利益,考虑到房屋不能独立于土地之外存在,而刘某某婚后未在涉诉宅院对房屋及附属物有添附,故与既有房屋相连部分的宅基地的拆迁利益刘某某无权享有,而就宅院空地部分的拆迁利益含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宅基地内空地奖、提前搬家奖刘某某有权享有。
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刘某某属于享有安置资格的四人之一,故其具有购买安置房的资格。生活补助按照拆迁政策,系依据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给予的补偿,在刘某某符合安置资格的情况下,其享有该部分费用的权利。上述刘某某享有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的部分,系基于拆迁政策及刘某某有权使用并实际使用涉诉宅院宅基地而取得,属于刘某某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其与王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对刘某某享有的上述部分,王某甲亦基于相同的理由享有相应权利,该部分补偿、补助及奖励款亦是基于拆迁而产生,并不属于王某甲的婚前财产部分,故王某甲取得的相应部分亦应属于其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甲在未征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以及与刘某某夫妻共有的拆迁补偿、补助及奖励款赠与给王某乙,考虑到王某甲与王某乙系父女关系,且王某乙是作为王某甲的代理人办理的拆迁相应事宜,对刘某某作为被拆迁家庭成员享有相应利益亦属明知,故王某乙取得相应款项非善意,王某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赠与应为无效。虽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称王某乙回转给王某甲105万元,但同时又表示王某甲已经花费了绝大部分,故综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甲具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刘某某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