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我们讨论到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开支的大额花销,配偶可以主张返还或补偿。本文我们接着讨论,对于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单独给孩子花钱,是否需要征求另一半的同意?另一半如何救济?我们知道对于家庭日常事务,无需专门取得配偶授权即可实施,对子女给予数额不大的财产可以认定为子女抚养或者亲情往来性质,但是大额财产转移就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
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给子女后,配偶可以要求返还或补偿。但返还范围受到案件类型的影响,本文与前文不同之处在于,前文系离婚纠纷,故只能以配偶为被告要求返还;而若像本案返还原物纠纷或合同纠纷,则可以一并要求子女返还。此外两案法院均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在于返还范围应综合考虑受财产行为性质,若赠与子女钱款是为了教育目的或者符合传统美德的人伦常情,则法院可能仅会要求配偶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即可,子女则无需返还。
案例导入:
孙某与陈某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孙小强系孙某与前妻所生之子。2014年6月13日,孙小强与他人签订《购车协议》,购买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购车为325000元。2015年6月10日,孙小强与案外人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某镇未来城房屋一套,价值169万元。经调查,上述孙小强购车购房款均由孙某代垫。
陈某于2017年起诉离婚要求孙某、孙小强共同返还孙小强受赠钱款即共同财产的一半。
法院观点:
孙某为孙小强支付购车款及购房款这些大额款项的支出已经超出夫妻双方能够自由处分财产的范围,孙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征得了陈某的同意,故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孙某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共有财产权,目前双方已经离婚,故孙某应向陈某返还这部分财产的一半金额。虽然孙某因侵害陈某的财产权而负有向陈某返还一半钱款的义务,但对于获益人孙小强而言,其从自己父亲孙某处接受款项用于购房购车,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与孙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故意,父母在子女购置大件财产时给予资助,符合传统社会中亲子关系间的人伦常情,这完全有别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赠与,应当区别对待,故发生在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责任应由孙某自行承担,孙小强无需向陈某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
郑淑琼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