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但在大多数家庭中,这些财产不仅仅是花在夫妻二人身上的,也会用于子女和老人的开支。对于一般家庭日常事务,夫妻一方可以直接行使家事代理权,但对于大额开支等超出日常生活范畴的支出,则需征得配偶同意才能实施。
本案中,南某花钱资助前妻女儿留学费用,看似合情合理,但由于其资助的费用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许需要,在未经得现任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侵害了现任妻子的合法权益,故现任妻子有权主张该行为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要求返还。值得注意的是,若南某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现任妻子无权干涉。
案例导入:
2004年6月21日,南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南某系二婚,婚前生育一名女孩南小恩,婚后与李某生育一名男孩南小旭。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自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南某婚前生育的女儿南小恩于2012年7月到加拿大留学,在其留学期间,南某每年向其资助留学费用,四年期间共计资助40余万元。
2020年10月,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主张南某向其女儿支付留学费10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返还50万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南小恩于2012年7月出国留学时已成年,南某为南小恩支付留学费用应征求李某的同意,是否征得李某的同意应由南某承担举证责任,而南某无证据证实其转账支付给南小恩留学费用时已征得李某同意,从李某答辩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当时李某是反对南某支付南小恩的留学费用的,但南某一意孤行,没有考虑李某的反对意见,南某支付南小恩留学费用,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南小恩系南某的婚生女儿,其留学时虽已成年,但仍需要父母的资助,南某支付给其女儿南小恩留学费用亦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故本院酌情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由南某向李某支付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赔偿款20万元。
郑淑琼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