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山东省广播电视总局指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拍摄的微短剧《法官的荣耀》中,13岁“孤女”周雁的故事引发了大众对抚养权、收养条件的思考。
周雁父亲去世后其继承一大笔抚恤金,使得家中亲戚纷纷现身争相争夺抚养权。到底谁有资格做他的监护人?而照顾周雁十多年的姑父为何无法收养她?
剧情导入:
13岁女孩周雁出生不久母亲离走,父亲多年在外打工,其自小跟随姑姑和姑父生活。后姑姑去世一直跟随姑父生活。13岁那一年常年在外打工的父亲去世,留下一笔大额抚恤金。自此成为孤女的周雁,成为了亲戚中的“香饽饽”。叔叔伯伯争相抢夺抚养权,但附加必须分得周雁获得抚恤金。而周雁却一心只想跟随姑父一起生活,但姑姑和姑父并未领证结婚,因其与周雁并无血缘关系,只能从收养角度来争夺抚养权。
但姑父单身且与周雁年龄相差33岁,为了争取周雁的抚养权,姑父选择与邻居结婚。法官最终支持其诉求,判决抚养权归属姑父,并指定民政部门代管赔偿金。
看剧答疑:
周雁的抚养权到底该归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周雁无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所以其两位伯伯在符合法定条件经周雁本人同意、村委会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作为其监护人。而其姑父因和周雁不存在血缘关系,只有符合收养条件才能取得监护权。
作为单身异性收养者的姑父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收养周雁?
《民法典》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姑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为何法官告知其不能收养周雁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剧中姑父与姑姑没有结婚登记,姑姑去世后,对于周雁而言,它属于单身的异性收养者,且与周雁相差不超过四十周岁,故不具备收养条件。即姑父只有拥有配偶才能收养周雁,当其与女邻居领证结婚后便能成功收养周雁。
姑父与周雁的收养关系如何成立?
《民法典》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故应是姑父与女邻居共同收养周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收养才成立。
郑淑琼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