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置时,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否则,擅自处置的行为可能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女子承担家庭的主要收入,其在与丈夫婚姻关系中多次向患肺癌的母亲转账超百万元,无稳定收入的丈夫担心治病把钱花光,将丈母娘告上法庭?在这样一个“亲情与金钱”交锋的案例下,法院将如何判定该笔款项性质?
一审法院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分权的规定,在折抵三方日常互相转账的金额基础下,判决丈母娘向丈夫返还80多万元。二审法院则综合考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基于夫妻双方各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50%份额享有处分权利前提下,判决丈母娘返还35万元。两级法院判决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二审法院更注重财产权利和赡养义务的平衡,充分考虑赡养义务的合法性,将妻子法定赡养义务的支出排除之后,才考虑让丈母娘返还剩余款项。
行笔于此,不由感叹,婚姻情感的经营绝非易事。无论是全职爸爸还是职场妈妈,未经协商的单方大额转账都可能被认定侵权。法律不鼓励“道德绑架式尽孝”,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应以“必要”为限,例如一方存在婚前存款或父母自身有足够财力,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超额部分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案例导入:
杨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1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周某系高某的母亲,杨某的丈母娘。
婚前高某在北京某店任店长职务至今,杨某无固定工作。在杨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多次向周某转账累计高达122万元。而周某也曾向高某转账共35万,包括为高某垫付业绩流水;另外杨某和周某之间也有小额转账。
2024年3月,周某被确诊患有肺癌。
2024年12月,杨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认为高某向母亲周某转账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周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上述款项应为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第三人高某在原告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转移其母周某名下,侵犯了原告杨某的合法权益。被告周某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取得,且无法律依据。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现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周某返还案涉款项的主张,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及第三人特殊的身份关系,且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故本院酌定返还820000.00元。
二审法院:本案上诉人周某与高某系母女关系,系杨某岳母,且上诉人2024年3月起被确诊肺癌,高某作为周某独女对周某具有法定赡养义务。高某向周某的转账中,应有部分系对周某的赡养费用及医疗费用。对此,本院酌定高某向周某转款中的150000.00作为对周某的赡养费用及医疗等相关费用,这部分转款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支出,该部分转款合法有效,周某可不予返还。因本案中,高某系第三人,且并未提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份额享有处分权利,杨某作为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对其享有的50%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有权向周某主张返还。故,本院认定周某应当向杨某返还其占有的高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的50%,即351393.17元。
郑淑琼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