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房屋贷款也归男方承担”,原本以为与前夫情债两清,但女方真的能因此条款彻底免责吗?显然没有那么简单!山东一女子杨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向银行贷款260万元用于购房。后二人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李某所有,房屋贷款亦归李某承担。却不曾想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与前夫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杨某的抗辩也是人之常情,她认为双方离婚协议已约定案涉房屋归李某所有了,自己不应该在承担相应责任了。实际并非如此,法院判决认定二人虽已离婚并对案涉借款做出明确约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银行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本案关键在于杨某确实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做出了共同还款的承诺。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直接对抗第三方(如银行),换句话说只要李某无力还贷,银行随时可以向女方追讨债务。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最好在离婚时处理好债务问题,例如卖掉共同财产还清债务,或者离婚前与银行协商变更借款合同,解除一方的担保责任。那么在这里要提醒所有的当事人婚内共同举债一定要慎重,财产关系一定要清晰!
案例导入:
2017年5月4日李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杨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二手住房购置贷款,金额26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安丘市某房屋。
2018年4月9日,李某与杨某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归李某所有,房屋贷款由李某偿还,离婚协议载明:财产处理为房屋位于安丘市某房屋归男方所有,其他约定为房屋贷款归男方承担,女方所欠债务归女方承担。
现因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李某、杨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李某发放借款260000元,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同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95371.84元及截至2024年8月8日的利息2168.35元,共计197540.1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某辩称与被告李某已离婚且双方约定案涉借款由被告李某偿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之规定,被告杨某在与被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在案涉合同中签字确认,该借款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虽已离婚并对案涉借款作出明确约定,但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仍有权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故对被告杨某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杨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郑淑琼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