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9条早已明确:“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可见婚内扶养并不仅是情分,而是法律责任。当今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许多女性为了家庭放弃事业,在婚姻感情稳定时这未必是个错误决定,但当婚姻出现裂痕,失去经济来源的全职主妇又当如何?
本案中的刘女士,为抚育幼女全职居家,既无经济收入,又因患病有医疗开支,完全符合“需要扶养”的法定条件;即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并不因一方未丧失劳动能力而免除。事实上,即使夫妻一方具备劳动能力,但因照料婴幼儿、老人等客观情况无法实际就业,另一方仍需履行扶养义务。
案例导入:
2022年赵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且各育有一女。2023年二人生育一女。为了更好地照料这个家庭,刘女士婚后选择全职居家,承担了照料家庭、抚育子女的全部责任。家庭的全部开销,主要依靠赵先生不定期给付的生活费。
2025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谈离婚事宜未果。此后赵女士也开始减少给付刘女士生活费的频次及金额,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期间,刘女士被诊断出患乳腺结节。因婚生女年仅2岁,且自己无独立经济收入,难以支付医疗费用,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与保障自身医疗需求,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女士自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扶养费3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赵女士与刘女士系合法夫妻关系,刘女士自生育婚生女后即全职居家,承担了全部家庭照料责任,后又确诊乳腺结节需进行治疗。虽该病不是重大疾病,但婚生女年仅2岁,需刘女士日夜照护,因此刘女士无法外出工作,其既无经济收入,又难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现有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而赵女士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综合其收入水平、家庭负担情况及当地生活成本,法院判决赵女士自2025年8月起每月给付刘女士扶养费1500元。
郑淑琼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