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已明确夫妻一方与他人赠与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在涉及婚外情的赠与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判令第三者返还财产。但是当存在非婚生子女时,无论婚外情人是否以抚养费名义接收,均会以部分财产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作为抗辩理由,主张抚养费应在返还的财产中予以扣除,那么,在这笔被认定无效的赠与款项中,是否应当扣除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
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部分法院认为,赠与关系与抚养关系应系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予以抵扣;部分法院则认为,扣除抚养费是界定赠与财产范围,出于保护未成年权益角度,应当酌情扣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
笔者认为以抚养费作为抗辩要求抵扣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首先由于支付抚养费和赠与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认为需要生父或生母支付抚养费,其可以另案起诉支付。其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属于无过错配偶的义务,若在配偶诉请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中一并处理,那么必然出现无过错配偶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买单的结果,这显然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案例一:
(2021)粤01民终9949号——原告对非婚生子女不负有抚养义务,抚养费不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被剔除;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费不应在本案处理。
基本案情:苏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5年8月23日与第三者李某生育非婚生子苏小帅,并在此期间支出夫妻共同财产177520元赠与李某用于购房。周某主张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李某应予返还。李某抗辩该笔款项系用于非婚生子的抚养费。
案例二:
(2025)新01民终2904号——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沈某擅自处分的全部赠与款项均属无权处分,不因部分用于子女抚养而转化为有效。即便存在抚养需求,沈某亦应通过合法途径履行法定义务,而非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实现。沈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整体无效,马某作为受赠人负有全额返还义务
基本案情:高女士(原配)与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先生与马女士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向马女士转账、支付购车购房款等共计 532,314 元。马女士与沈先生育有一非婚生子沈小甲。高女士起诉要求马女士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案例三:
(2022)湘0528民初1601号——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应保证夫或妻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不应被排除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外,不当得利范围应剔除抚养费。
基本案情:在叶某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与第三者聂某项链并育有两名非婚生子女,黄某于2020年9月3日去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向聂某与其非婚生子女支付的转账及现金给付款项共计918342.78元。叶某起诉聂某与其非婚生子女,诉请返还。
案例四:
(2025)渝01民终1719号——段某鹏支付给况某的财产中,若确有用于抚养非婚生子段某某的合理费用,则因其系义务人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支付,难言为基于不正当关系而赠与财产,亦不能认定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应财产的实际使用主体亦并非况某,而系段某某,以此将抚养费用从汪某请求返还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扣除”,本质上并非对抚养费纠纷进行处理,而系对不属于赠与财产范围的款项进行剥除。
基本案情:汪女士(原配)与段先生婚姻存续期间,段先生与况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段小乙。段先生向况女士转账共计 491,833 元。汪女士起诉要求况女士返还。
郑淑琼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