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常见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方式,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离婚协议,并约定该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本案中离婚前男女双方协议约定,男方须向女方支付150万元,其中100万元支付后办理离婚手续,剩余50万元在2023年底前支付完成。现男方主张协议系胁迫、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或系附条件生效合同但条件未成就,法院认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能举证证明签署协议系受胁迫,并且其已部分履行给付义务,现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前提下,应认定该财产给付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但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所规定,若双方离婚未成,该财产给付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李某先前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定所附条件生效,该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
案例导入:
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22年6月6日,李某向徐某出具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一、截至2022年6月6日,李某需支付徐某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二、本年内一次性支付(可分次)徐某壹佰万元(¥1000000元),支付后办理离婚手续;三、剩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在2023年底前支付完成;……”
2023年,李某以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调解,作出(2023)吉0102民初12345号民事调解书,准予李某与徐某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无财产分割内容。现徐某与李某均确认2022年6月6日协议中约定150万元中的100万元已经履行完毕。
法院观点:
协议,通常是由二个以上主体形成合意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形成,涉案协议虽无徐某签字确认,但徐某无异议且持该协议主张权利,故可认定涉案协议依法成立。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形成此协议,可能存在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往来的结算或是赠予等因素,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悉出具此协议的法律后果。李某虽主张此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过撤销此协议,不仅如此,其还就此协议进行了实际履行,支付了徐某100万元。综上,李某于2022年6月6日出具的协议依法成立,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其他无效情形,合法有效。2023年李某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调解方式双方离婚,且离婚调解书中无财产分割内容,可见徐某同意离婚,并没有拒绝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给付500000元的条件已经实现,李某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剩余款项的给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徐某50万元的义务,徐某依据涉案协议要求李某支付50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郑淑琼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