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享有自主处分继承权的权利,但不能通过放弃继承来规避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蒋某经离婚判决后,因为失业长期拖欠抚养费,却放弃遗产继承,其主张继承权是其个人权利与抚养费无关,但显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蒋某这种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能成为不付抚养费的理由,其行为更是进一步削弱了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明显存在恶意。
案例导入:
小帅系蒋某与梁某的儿子。2017年,蒋某和梁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蒋某自2016年12月起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帅年满18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某始终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
蒋某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后据梁某所知,蒋某父亲2016年11月离世,该房以210万元价格出售,蒋某父亲名下50%产权依法应该由蒋某及其母亲、姐姐共同继承。
故梁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得知蒋某对父亲遗产在公证中表示放弃继承。
法院观点:
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法院此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帅抚养费直至其成年,但其却长期未履行义务。之后,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小帅的抚养义务,损害了小帅的利益,实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故法院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郑淑琼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