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但也未明确排除。参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相关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可见保障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利符合立法本意,而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倾向于维护家庭伦理和未成年利益。
本案中由于父母双方长年异国工作确实无法行使探望权,且未成年实际系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法院在准予双方离婚并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同时,创新性地支持了父母旅居国外期间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的诉求,充分彰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
案例导入:
夏某和项某于201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当年生育女儿项小美,2023年儿子项小帅出生。
2024年3月4日,夏某向法院起诉离婚,4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5月5日,夏某出境致葡萄牙共和国工作。5月7日,项某出境至萨尔瓦多共和国工作。后夏某以夫妻感情为由任何改善为由,再次提起诉讼。
庭审中,项某表示若法院判决离婚,希望能够让在境内的父母代为形式探望权。经法院询问双方,一致同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
法院观点:
本案中,双方婚生子项小帅未满两周岁,且已跟随夏某父母生活,故由夏某继续抚养为宜。对于婚生子项小帅的抚养费,项某表示愿意自离婚之日起至项小帅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女项小美,自出生后一直在项某父母家生活,现仍继续跟随项某父母生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由项某继续抚养为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夏某、项某分别在葡萄牙共和国和萨尔瓦多共和国工作,无法频繁回国探望子女,婚生女项小美、婚生子项小帅分别跟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现夏某、项某均表示希望其在国外期间,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对婚生子女进行探望,且外祖母、祖父均有相同意愿并配合对方进行探望,应视为双方对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达成合意,该方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故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郑淑琼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