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清晰。婚前借款属于女方个人债权,若女方在婚姻关系尚存期间主张返还,客观上男方无法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双方未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考虑到“婚内财产混同”,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驳回诉请,建议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债权债务。本案中李某与何某在不存在婚内进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李某向何某主张婚前债务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故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之主张。
案例导入:
李某和何某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8日李某向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放款至何某账户。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该借条项下债权债务双方已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9年1月9日,何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何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8厘。
2022年10月8日,二人存在对话录音,内容为何某承诺向李某还款40万元。李某主张何某所述四十万元,其中二十万为前述借条款项,另二十万为房贷至何某账户中六十万的另二十万。
2023年1月31日何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2023年3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何某诉请。现李某起诉要求何某返还20万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何某是否需要向李某返还2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本案中李某依据征信记录、双方当事人的录音对话内容等证据材料向何某主张债权,但该部分款项的支付涉及离婚财产分割。何某与李某现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属达成书面约定,即便何某婚前欠李某案涉20万元债务未予偿还,但在夫妻间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客观上何某也无法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婚前所欠李某之债务,李某的胜诉权因此被阻却。而李某主张何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系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故本案在不存在婚内进行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李某向何某主张婚前债权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债权债务纠纷可在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中一并予以处理。
郑淑琼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