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大额转账通常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而小额转账则多被视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本案一、二审法院观点一致,均认定“无证据证明转账为彩礼,同时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结婚合意。”故将案涉款项定性为一般赠与,驳回了男方的返还请求。
此类纠纷中,当事人通常仅能提供聊天记录或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因此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若双方聊天未涉及结婚话题,或转账时未特别备注为彩礼,那么结果可能如本案一样。
怎么更清晰地明确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便于若未来分手还能主张返还呢?关键在于留下“以结婚为目的”的证据。比如聊天时把结婚和钱相联系、转账时清晰备注用途、规避520、1314等特殊数字转账、在交流时清晰持续地表露结婚意愿等,帮对方还房贷、买车位等用于共同生活或未来婚姻基础的大额支出通常也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值得一提的是,女方辩称涉案款项系“包养费”,但法院认为双方均为单身,不应定性为包养。若男方确系已婚且女方知情其被包养,则法院可能以男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支持返还。
案例导入:
原告刘大庆与被告周敏与2023年11月中旬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11月29日,原告将11万元转到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回复“谢谢老公赏的碎银万两”。2023年12月,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元。被告回复“谢谢老爷们”。2024年1月2日,原告电话告知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同居过五、六次。
刘大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敏返还彩礼11.2万元,周敏认为案涉款项为“包养费”,不同意返还。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刘大庆虽提供了案涉11.2万元的转账记录,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款项性质系彩礼,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缔结婚约关系的合意。另外原告自认其中1.2万元的性质系借款,与本案亦无关联,故原告刘大庆提出的返还其彩礼款11.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当庭辩称案涉款项系包养费,但包养是指为婚外异性提供房屋、金钱等并与之长期保持两性关系。而原被告双方当时均系单身,自愿相处不是广泛意义上的包养,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告转给被告的10万元款项应当视为一般赠与。综上,驳回原告刘大庆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福州律师郑淑琼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