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往往发生在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扶养人与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争议焦点几乎集中在扶养人有无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扶养人是否能够获得遗赠的财产以及遗赠扶养协议能否解除;已经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义务,遗赠人可否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能否得到补偿,等等。
本案特殊在于李某与前夫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两个月便去世了,李某儿子主张陈某两个月内便获得价值百万的房屋,权利义务不对等,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但鉴于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故本案中虽然陈某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时间较短,但不影响其在遗赠扶养协议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案例导入:
李某2020年3月去世,其父亲先于李某死亡,母亲为胡某。李某生前共有两段婚姻,与第一任丈夫生育一子吴某。后第一人丈夫去世多年后,李某与陈某再婚,未生育子女,后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9年起,李某因身患多种疾病常年卧床,其求助儿子吴某能够陪护照顾自己,但吴某对此不管不顾更不愿意负担母亲的治疗费用。李某最后寻求前夫陈某的帮助,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陈某作为扶养人照顾李默日常生活、支付医疗费并办理丧葬事宜;李某去世后,房屋赠与陈某。该份协议述并于你啊月进行公证。
签订协议后,陈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李某离世。陈某处理完李某的丧事后,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吴某主张李某名下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分,故拒绝协助陈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是陈某能否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关于《协议书》效力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系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其财产死后赠与陈某,由陈某对其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协议书》系李某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具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性质。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吴某、胡某主张该协议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李某已撤销该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
关于陈某能否取得李某名下房屋的问题。吴某、胡某主张陈某未尽心尽责履行合同义务,李某生病住院期间主要是由其亲属、朋友照顾居多,大部分医疗费用是向胞弟李某忠借款或亲属资助,李某从签订协议至去世仅两个月,陈某短短两个月就得到价值百万的房屋,权利义务不对等,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由法定继承人补偿陈某费用支出。但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可知,陈某对李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为其办理了丧事、骨灰寄存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履行了对李某的安葬义务。且李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并未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李某进行照顾,《协议书》中亦约定在受遗赠房屋登记到陈某名下后,由陈某负责偿还李某忠为李某治病所支付的款项。故吴某、胡某主张陈某未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其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吴某作为李某的儿子,在李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李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陈某对李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李某死后也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有权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李某名下房屋。
郑淑琼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