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通常是男方及其亲属给付女方及其亲属的钱物,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家庭的特殊赠与。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彩礼属于接受彩礼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本案中岳父与同居女友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财产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默认归各自所有,女婿给予女方家即岳父的彩礼,应系赠与,属于岳父个人财产,同居伴侣无权分割。
案例导入:
陈某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至2020年12月期间同居。2017年12月25日陈某之女陈星与第三人王军登记结婚,王军已结婚为目的于2017年12月18日向其岳父陈某个人赠与彩礼12.8万元,该笔款项于当日通过银行卡转账形式转入王某尾号8456账户内。
2018年1月19日,王某陪同陈某参加陈星婚礼,往返机票均由王军购买,2018年1月25日,王某尾号8456银行卡向王军转账2.2万元回礼,2018年1月31日,王某陪同原告陈某回到家,2022年12月,陈某离开王某家中,二人结束同居。
2023年2月27日,陈某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王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包括案涉彩礼10.6万元),后撤诉。
2024年5月23日,陈某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王某,要求全额返还剩余彩礼。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同居关系,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家庭的特殊赠与,同居期间第三人王军以结婚为目的赠与配偶父亲陈某彩礼12.8万元,该笔赠与应为原告陈某个人财产。原、被告同居期间陈某星已经成年,被告王某对陈某星未尽抚养义务,且原、被告自始至终未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在陈某星结婚时系同居关系,被告王某并非陈某星的继母,被告作为陈某星父亲的同居伙伴等同于继母,可以收取陈某星彩礼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得利人王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10.6万元,受损失人陈某请求得利人王某返还取得的利益,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通常是男方及其亲属给付女方及其亲属的钱物。王某收到王军给付陈某的128,000元彩礼后,该款项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支付彩礼的事实发生于陈某与王某同居期间,陈某将案涉彩礼交由王某保管,陈某、王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但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可以认定陈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本案应当为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本院将案由变更为保管合同。
对于王某是否应当返还陈某106000元,扣除双方认可已经消费的22,000元,剩余106,000元一直由王某保管,王某上诉称保管款106,000元已经用于同居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已经消费完毕但未提供证据证实106,000元用于同居生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双方未对保管期间达成合意,陈某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故陈某有权自同居结束之日领取保管款106,000元,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王某应当返还保管款106,000元。
郑淑琼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