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个民事双方协议,特殊之处在于与身份关系挂钩。法律强制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只在领取离婚证之后生效,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损害赔偿等内容,实际是双方自由处分的行为。通常而言,离婚协议在没有外界压力、欺诈或误解的情况下,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的,原则上有效。
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中约定赔偿款问题,孙某主张赔偿款系受诱骗所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孙某“受诱骗订协议”的主张,故在赔偿金额合理的情况下,法院自然认定系双方自愿签署,孙某应该予以支付。但若是“大额赔偿”这一特殊情形,过高的赔偿金额可能会被认为是对一方的经济惩罚,而非基于合理财产分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曾达成协议,如果该协议显得不公平或损害了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也有权进行调整。
案例导入:
孙某、李某于201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19年9月11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后因性格不合,现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子女、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现双方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协议如下:一、孙某与李某自愿离婚……四、男方赔偿女方30万元人民币,分5年付清……六、我们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本协议生效后,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内容不做任何变更和撤换,男女双方如需变更协议内容,需到公证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公证。”离婚后,孙某于2020年9月12日向李某支付5000元,于2021年9月11日支付3000元,于2022年9月12日支付1000元,于2023年9月10日支付1000元,共计10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对双方争议焦点归纳为:孙某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其一,双方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婚姻关系解除和财产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其中有孙某5年内付清30万元赔偿款的内容。其二,本案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条款文义内容以及签订的协议应当遵守、履行的一般常识。孙某签字确认协议内容,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三,案涉协议内容并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协议内容诚实履约。其四,孙某上诉称案涉协议内容系李某诱骗签署,但离婚协议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时自愿签署,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孙某的“受诱骗订协议”的主张,孙某在事后也未以“受诱骗签订协议”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相关内容,相反还履行了部分款项。其五,离婚协议约定孙某5年内付清30万元赔偿款,孙某在该期限内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协议书约定,孙某赔偿李某300000元,分五年付清,现付款期限届满,孙某应向李某支付尚欠的290000元。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李某主张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也即2024年9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
郑淑琼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