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抓马的情节“给你300万离开你老公” 在现实生活中只会更匪夷所思!重庆真实案例,女老板豪掷300万元“买断”已婚男下属的婚姻,却在同居一年后反悔,将男员工及前妻告上法庭。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笔款项性质应属赠与或是借贷?该给付行为是否有效?前妻是否面临人财两空?两审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本案中,朱某为能和下属何某组建家庭,支付300万元给何某妻子陈某,不曾想在与何某相处一年后,后悔了! 朱某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因为被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要求何某与陈某共同返还。陈某则主张案涉款项系朱某代何某支付的离婚补偿款,且案涉法律关系应系朱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其与朱某之间不存在赠与。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与何某返还朱某300万元,认为案涉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二审法院判决可谓是地道啊!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认为300万元并非赠与,而是朱某代何某给陈某的离婚补偿及抚养费。朱某自认为了二人尽快离婚支付了案涉款项,“爱情买卖”本就违背公序良俗,现又主张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
总的而言,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法原因进行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朱某明知何某已婚,仍以金钱手段促成他人离婚,其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二审法院判决充分体现了“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案例导入:
陈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朱某系一家公司老板,何某于2018年6月起在该公司工作。朱某与何某工作交往过程中逐步建立感情,二人准备各自离婚后重建家庭。后陈某知晓该情况后向何某提出待何某支付其300万元后,二人便办理离婚手续。朱某与陈某就其二人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朱某向陈某转款300万元后,陈某同意与何某办理离婚手续。
2018年10月12日,朱某向陈某转款200万元,同年12月15日,朱某向陈某转款100万元。
现朱某以其促使陈某、何某离婚向陈某转账违背公序良俗,要求二人返还300万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虽原、被告未就赠与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但结合原、被告之间就赠与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且已履行,可认定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原告赠与款项给二被告的主要目的系原告为与被告何某重新组建家庭及为此解决二被告离婚事宜中关于小孩抚养及被告陈某今后的生活经济等问题,另被告陈某在知晓原告与被告何某的感情事宜后主动提出支付相应款项即可离婚,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及立法宗旨来看,本案所涉的赠与事宜不应当得到提倡,该赠与合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二审法院:被上诉人朱某以赠与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上诉人陈某和何某共同返还案涉300万元款项的请求无法成立。朱某向陈某所为给付并非赠与,而系代何某所为给付。本院认为,朱某所为给付既非陈某“借婚姻索取财物”,亦不应仅以给付动机有悖公序良俗而向陈某主张返还。首先,结合前述朱某与陈某聊天内容可知,案涉款项给付行为并非陈某积极主动追求,而系朱某为消除何某关于离婚补偿、子女抚养等“后顾之忧”以促使其尽快下定决心与陈某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所为。其次,陈某作为该事件的受害方,在得知何某出轨、自己身患重疾且作为介入其婚姻的朱某直接上门的境况下,要求何某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费用,该行为明显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最后,虽朱某自认其对陈某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何某与陈某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朱某因悖于善良风俗向陈某所为本案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效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郑淑琼
2025年5月12日